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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研发费用将是所得税汇算的难点与重点,稍有不慎可能出现税务风险,原因在于企业研发费用在会计与税务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人将研发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差异进行了简单归纳总结。本人喜欢把对比的问题以表格形式呈现,主要是为了方便以后查找比对,这样会一目了然,但是表格要求精简,所以有不全的地方(如果对相关问题较为熟悉一看便知,不熟悉的人可以找原文件查看)。
研发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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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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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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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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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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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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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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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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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发方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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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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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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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仅限于高新技术研发,但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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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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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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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确认:向政府科技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部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项目登记:税务机关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 3.加计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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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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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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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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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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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劳务费不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强调“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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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和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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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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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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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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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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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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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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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列举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外,其余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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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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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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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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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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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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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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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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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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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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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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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2、集团集中开发项目,需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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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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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只有会计处理按照加速折旧的费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会计上未做加速折旧处理则不能就税务上加速折旧的部分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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