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税前扣除凭证概念 |
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遵循的原则 |
真实性 |
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
合法性 |
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关联性 |
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取得的时间要求 |
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补救措施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 1、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
汇算清缴结束后,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 |
追补扣除 |
以前年度应取得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且相应支出未在当年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的,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分类(内部外部) |
内部凭证 |
企业自制凭证,例:工资表、出库单、付款审批表、费用报销单、入库单等 |
外部凭证 |
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分类(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分类(境内境外) |
境内 |
支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操作如上。 |
境外 |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不得税前扣除凭证种类 |
不合规发票 |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
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
特殊事项 |
与其他企业、个人共同接受劳务发生支出的处理 |
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租用办公、生产用房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的处理 |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其他相关资料要求 |
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 |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
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
施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备注: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