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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年底了,企业不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后果很严重!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看到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笔者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醒税务机关和企业人员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
实际上,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该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这里要注意三点:一要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二要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要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元,每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500]×30%-2755=11795(元)。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则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应税事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缴税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
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企业应要求员工对超过1年用于购置房产或财产的借款要及时归还。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
1、比如少收。A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102,但实际收回的是1100,那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100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2
贷:应收账款2
2.如果多收,应收账款为1102.5,但实际收回的是1103,那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03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102.5
营业外收入 0.5
3、实际少付,应付账款为1102,但实际支付的金额是1100,会计分是:
借:应付账款 1102
贷:银行存款 1100
营业外收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