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节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就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在满足一定消费需求和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消费的形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一定消费服务的形式,对个人来说不重要。
因此,把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收入转换为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支付给个人,就成为一种有效的节约个税的方法。
要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同时提高消费水平,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协商,将一部分个人生活中相对固定的支出,转由单位提供福利支付,同时相应调低员工的工资额。这样,个人税后及扣除固定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反而增加。
当然,消费服务应是一种能与企业单位经营活动发生一定联系的服务。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定为企业支付个人的工薪收入。
利用企业进行工薪收入福利化转换的具体作法主要有:
- 由企业提供低租的住房设施和设备;
- 由企业提供员工异地培训、研讨考察,而不是直接向个人提供用于个人休假、旅游等方面的收入;
- 由企业向个人提供福利设施及服务,如提供就餐补助,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及文化、教育等服务设施;
-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交通工具、减少工资中的交通补贴;
- 向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等费用;企业向职工转售股票认购权;
- 企业向职工提供公用设施,如电话、水、电、暖气、中央空调、浴室、理发室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建议:查询当地具体规定减征的幅度和期限
选择无明确标准或限额的管理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赛等,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费用化,将以造册发放的方式改为报销单据的方式。未超标准据实报销,超过标准只能按标准报销。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节税。
相关税收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被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节税的效果。
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节税。当纳税人的工资、薪金较高时,相对应的边际税率比同等数额的劳务报酬的边际税率高时,可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节税。
员工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
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存在这种关系。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