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终年末工作实操:准备、往来账清理、盘点、资产期末计量和预计负债、税务处理、10个误区 、借款年终须清理、稽查案例、实务分析

[文章] 浏览(6)  | 2018年01月10日  | H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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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

一、对会计年终工作作出详细规划

会计年终工作,时间跨度比较长,一般会从12月份开始到次年1月份结束(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到年报审计和公布后才会结束);同时,会计年终工作,一般牵涉面也比较广,会牵涉到企业的其他部门和公司高层,且也必须要其他部门和公司高层的强力支持。

会计年终工作,虽然需要诸多部门的支持,但是财务部门却是牵头部门。如何取得其他部门和公司高层对会计年终工作的支持,除与其他部门和公司高层积极沟通外,财务部门必须拿出详细的一份工作计划。

作为会计年终工作计划,要具体而详细,要把需要做的工作一一列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需要列明具体工作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比如年终盘点工作,需要列明盘点时间、地点和需要参与部门等。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在财务部内部对每一项工作或每一个需要配合的部门一定要落实一个具体的联络人,该联络人就是年终会计工作中具体事项的项目负责人。比如,年终盘点工作,假如是多地点同时开展盘点,那么每一个盘点仓库,财务部应安排一个牵头人,具体组织各仓库的盘点工作。

二、财务负责人与公司负责人就会计年终工作进行深入而系统地沟通

会计年终工作,有的称为年终决算工作,但是我认为仅仅是决算工作是不全面的,但是决算工作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年终决算,就是要对公司一年的经营成果作出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年终决算报告就是管理层向董事会和股东们汇报一年经营管理的成果的体现。因此,年终决算报告必须、必然要体现管理层的意思。

因此,在会计年终工作开展前,财务负责人必须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一次深入而系统的沟通。

财务负责人须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年终决算工作的规划,积极争取公司高层对会计年终工作的大力支持,使其明白该工作的重要性,请求公司高层从公司层面要求其他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财务部开展的年终工作。

其次,财务负责人还需就会计政策变化、税法变化、信贷政策变化等情况向公司高层做出汇报,以及这些变化对于公司选用具体会计政策的选用建议等。财务负责人与公司高层进行这方面的沟通,目的是获得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选用的授权,以便在后一步的年终决算中使用和体现。

三、与其他部门做好充分沟通

一般在年终决算工作开展前,企业会在公司层面召开一次动员会议(实务中各企业对这种会议叫法各异),就财务决算工作的作出部署和提出要求,财务部门会就注意事项作出说明等。公司高层一般应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都应参会。

对于小微企业,不需要那么完整的会议议程,但是至少也应在公司负责人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一个碰头会,把年终决算工作需要各部门配合财务部的地方予以布置下去。

如果公司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或事业部的,应该集团公司召开年度决算工作会议后,及时将集团公司会议精神向公司各部门传达,同时将本公司或本事业部的要求进行部署。

当然,这样的动员会议,层次较高,一般是企业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参与,更多具有一定象征意义,仅仅是表明了企业一年一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开始而已;这种会议也是企业传统会议之一,很多时候会流于形式,具体经办人员或后期真正具体做事人员不一定参加,有时具体经办人或后期真正做事人员并不清楚会议要求中的新变化等情况。此时,就需要财务部门主动出击,将会议精神和对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传递至具体经办人和后期真正做具体事务的人员。一种方法是将会议精神及时以会议纪要和分部门具体工作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OA系统等分发给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另一种方式就是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各部门具体人员和全体财务人员开会,及时传达公司年终决算会议精神,并具体布置各部门需要配合的工作。

公司层面会议,是表示该工作是全体公司的工作,不是财务部门一家的事情,这是为后期具体工作开展扫清一些阻碍,积极取得其他部门配合的一种手段。是不是有点“狐假虎威”的赶脚?既然是狐假虎威,财务负责人在台面上该说的狠话还是必须,反正公司高层此时也会支持你的,因为你的要求也是为了公司整体的工作。

接下来,对于各具体经办人员,既要传达公司会议上“狠话”,但是同时该鼓励的鼓励、该肯定的肯定、该许愿的许愿等,反正一句话“恩威并济”吧,千头万绪的工作还需要这些具体经办人呢。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年终决算工作的具体经办人选,一定尊重其他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不要一开始就与其他部门负责人为人选的事情发生矛盾,但是也可向对方商请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

与其他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可以说会计年终工作将会轻松许多,否则陷于其他部门不支持和不配合的状况,年终会计工作将举步维艰的。

四、财务部门内部分工的安排和细化

对于会计年终工作如何做到忙而不乱,除了前述的争取公司高层和其他部门支持与配合外,在财务部门内部也必须进行详尽的工作安排和细化。

会计年终工作事情很多,不可能由财务负责人件件事情都亲力亲为,一定需要把工作进行分解,然后按照“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负责”的原则,结合平时工作分工恰当的分派给财务部每一位财务人员。

同时,在工作分派中需要考虑职务不相容原则,做到每一件事情既要有人负责,又要有人进行监督与复核。

会计年终工作,既是为了财务年终决算,同时也是财务部门的一次主动纠错的机会。因此,在分派年终会计工作时,可以有意识打破日常分工的界限,由日常并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其他人员来负责。比如,年终的往来账清理与对账,可以安排并不是日常负责往来账的会计人员来负责。

对于会计年终会计工作需要分解成若干项,每一个项目安排一个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人员,以及其余的需要参与的财务人员。基于培养和锻炼的目的,可以有意识地安排一些有潜力的普通财务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对于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的事项,尽可能选择人缘好和沟通力强的财务人员担当项目负责人。

必要时,财务部也可以就会计年终工作制作一份甘特表,以便财务部人员时时提醒自己,按时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接受外部信息

企业会计年终工作主要是企业内部工作,但也绝不是闭门造车,需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外部信息。在中国现实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等,也会对企业的会计年终工作提出一些要求,布置一些任务,宣传一些新的政策法规等。比如,一些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年终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对于税法中规定不是很明确的事项给出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以便企业在年终决算时予以考虑或采纳。另外,财政部门也可能对会计准则或具体会计政策变化等进行一些宣讲和要求等。证监会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等提出新变化和要求等。

这些外部信息,有时是主管部门主动通知到各具体相关企业,有时则是仅仅在官网上公布而已。无论哪种方式,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去关注和接受这些信息,以便在会计年终工作作出正确的处理。

5.1 往来账清理

所谓往来账,就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是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往来账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企业财报真实性,往来账的不准确必定造成财报的失真。因此,往来账的清理工作也是会计年终工作必做事项之一。

5.1.1成立往来账清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

往来账清理牵涉面比较广,且有时直接牵涉到一些部门或个人利益,仅仅单凭财务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因此,作为财务负责人应草拟一份往来账清理的领导机构名单,并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成立往来账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目的在于减小在清理工作中其他部门或个人不配合等工作阻力,因此一般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等参与,财务负责人负责往来账清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为将清理工作具体落实到实处,应成立由财务部牵头跨部门的工作小组,共同完成清理工作,销售部门与采购部门是工作小组的重点参与部门。

5.1.2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下发往来账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顺利完成往来账的清理工作,财务部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清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往来账清理的具体范围、内容、时间、注意事项等。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切忌空洞。

清理工作方案应与成立的领导结构和工作小组一起,作为公司的正式文件下发到各部门,以便大家遵照执行。

5.1.3应收款项的清理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此清理工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些会计科目进行的。

5.1.3.1 应收账款的清理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是往来账清理的重点和难点,作为债务单位有时不愿意给予配合。应收账款的清理工作应有销售部门积极配合,且应与销售部门的绩效考核相联系,否则有时该项将会很难开展。

应收账款清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财务部及时计算出正确的应收账款余额并制作出对账函

财务部负责往来账的会计,应及时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点作出客户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并按公司标准格式分客户制作出对账函,然后由职务不相容的其他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司印章。

2、及时发出对账函,积极催促客户回函

对于对账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信函或专人上门送达等方式发出。财务部将对账函的发出情况及时通报给销售部门,由销售部门及时通知到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必要时应提醒催促客户及时核对对账函,商请客户及时回函。

客户如果是将确认的对账函直接交给销售人员的,销售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回函交到公司财务部。

3、财务部及时检查回函情况

对于客户回函,财务部应及时检查回函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回函了且确认了对账函的数据;二是回函了但是不认可对账函的数据;三是没有回函。

财务部此时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对于客户已经回函但是不认可对账函数据的,财务部应先从企业内部查明原因。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几种可能:

1、将不属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挂在了该客户名下;

2、将该客户前期回款错误地记载了其他客户名下;

3、客户反馈支付了货款,但是我方尚未收到;

4、客户认为对账函中发生额对应业务的计价错误;

5、客户反馈根本就没有收到对账函发生额对应业务的货物。

对于上述各种情况,应一一查明,如属于财务部内部账务处理错误的,应及时按照财务部内部的错账处理办理就行纠正,但是也要注意纠正错账给其他客户回函带来的错误也要进行分析。如果不是财务部内部账务处理错误引起的与对方不符的,需要从企业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并查明原因,重点检查是否有舞弊发生。如客户反馈已经支付了货款但是我方未收到的,需要查明对方的支付形式,是否存在销售人员收取了现金等。对于客户反馈根本就没有收到的货物,需要查明企业货物发出的流程,检查是公司自己送货还是委托物流送货,检查客户验收证明是否有伪造的嫌疑等。对于客户反馈对账函发生额对应业务的计价错误的,要查明是货物短少引起还是货物单价不符引起的,要与合同进行核对,找到不符的症结所在。

对于客户根本就没有回函的,需要查明:

1、该客户是否真实存在;

2、该客户目前的经营情况,是否已经“人去楼空”;

3、该客户是否收到我方的对账函。

作为没有回函或没有积极回函的客户,很多时候最容易发生呆坏账就是这些客户,同时也要检查是否存在舞弊。如果经查明客户根本就不存在的,很显然就是一起舞弊或诈骗,参与人员很可能就是公司的销售人员等。如果存在诈骗或职务占用等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警处理。对于客户虽然是曾经真实存在过,但是目前已经“人去楼空”的,必要时也应及时报警;虽然客户未“人去楼空”,但是目前经营存在困难而无能力归还货款的,应想方设法要求对方确认对账函和催欠,我方及时停止供货;如果客户虽然仍能联系到,但是已经倒闭或关门歇业,应取得对方破产重组等相关资料。经查明对方确实没有收到我方对账函的,应及时重新发出并提醒对方注意查收并及时核对回杭,同时应检查上次对账函发出的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或舞弊。

5.1.3.2 预付账款的清理

预付账款的清理程序与应收账款基本一致,不再赘述,此处仅说明一下不同点。

预付账款的发生一般是企业采购紧俏物资、大型设备或对方处于垄断地位等发生定金、预付货款等。清理检查的重点要放在我方是否已经收到货物、对方是否按进度开展业务等。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已经收到货物或业务已经完成,对方已经全额开具发票且我方已经将剩余款项支付,但是会计在账务处理时没有冲销预付账款而是又挂了一笔应付账款。对于企业办理的各种预存消费卡的,要查明是否存在已经消费但是经办人没有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并报账,比如加油卡上的款项已经被车队加油消费但是车队没有及时去开发票并及时回来报账。

5.1.3.3 其他应收款的清理

其他应收款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内部的主要是公司内部员工的借款、备用金等,外部的主要是各种保证金、押金等。

对于员工的各种欠款,要进行分析,符合企业内部规定的备用金可以继续保留,对于因出差等借支款项必须及时报账处理或归还。对于员工的欠款,无论什么原因,都应要求欠款员工签字确认。

对于外部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要检查保证金和押金的收款凭证是否还在,同时检查是否存在保证金和押金已经到期而未进行催收的情况。

5.1.3.4 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甄别出呆坏账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

对于在应收款项对账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对账龄作出分析,甄别出可能存在的呆坏账。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呆坏账应及时作出会计处理,按照账龄分析结果计提坏账准备。

5.1.4应付款项的清理

应付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债务人一般不会主动去核对账目,而是债权人主动找债务人对账,所以对于应付款项的对账更多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坐等对方的对账函。但是,财务人员要注意应付款项会计科目的明细余额已经是借方余额的情况,虽然是在负债科目下面但是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债权,应按照应收款项进行对账和清理。

对于应付款项的清理,也还是有财务人员主动作为的地方:

1、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2、检查会计上虽然是记在应付款项科目下面,但是税务上可能涉及需要确认应税收入的情况。

对于被动对账的,也应高度重视,作为检查应付款项是否正确的手段。对于通过对方对账函发现与我方账务不符的,需要查明原因,如是我方错误所致,应及时进行错账调整;如是在途货物尚未入库的,也应查明原因并在回函中进行必要的说明;如是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向供应商私自赊欠货物的,应追究采购人员责任。

5.1.5写出往来账清理的总结分析报告和处理申请

往来账清理完成后应及时总结和分析,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对于在清理过程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归纳总结,对于因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造成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于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或舞弊,应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往来账清理发现的呆坏账或长期挂账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提出核销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分级授权管理原则提请审批,以便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往来账清理结果应作为企业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参考指标。

5.1.6往来账清理后的财税处理

5.1.6.1 会计处理:

1、根据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准备(或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2、批准核销呆坏账:

借:坏帐准备

贷: 应收帐款等

3、批准核销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4、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不同会计科目下面均挂有往来账的处理

对于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会计账目上最好仅保留一个户头,不同科目下多处挂账容易形成虚增资产和虚增债务。因此,在清理中发现同一客户(供应商)在不同会计科目下挂有往来账的,应尽可能调整至同一科目下面。

对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如有可能双方可以签署相互抵账协议,双方按抵销后的净额支付,然后把该客户的应收应付的往来账进行抵销合并。

5.1.6.2 税务处理

1、 核销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二者一致,无须调整。

2、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仅限于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特许金融机构坏账准备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坏账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按税额调增处理。

3、确实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并出具专项报告,然后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5.2 盘点

为了确保企业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在年终前都要进行盘点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都对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都应建立相关的盘点制度。企业可能在平时也在进行一些盘点工作,比如月度盘点或临时抽查盘点,但是年终还是必须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盘点。

为了做好年终的盘点工作,一般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或操作步骤:

5.2.1年终盘点的范围

年终盘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账实相符,确保财报反映的资产与实际吻合。因此,年终盘点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中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为重点。

5.2.2早计划早安排

年终盘点涉及面广,不是财务部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盘点还要涉及到生产调度的安排。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点可能还要邀请专业人士参加。比如“獐子岛”的扇贝盘点,岂是区区几个财务人员就能盘点的吗?

因此,对年终盘点工作首先在认识上就要确定为全公司的一件大事。财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早拿出盘点工作的计划与安排,然后向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经审核批准后以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到各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财务部门甚至可以邀请公司高层领导出面,召开一次年终盘点的动员会,通知各涉及到部门或人员参加。

在财务部内部,要提早将需要监盘的时间、地点等落实到具体人员,避免出现盘存工作中无财务人员在现场监盘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于存货在盘存的过程中需要翻动和重新堆码的,需要协调生产部或仓库等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按时到位。对于特殊存货或物资的盘存,就像獐子岛的扇贝盘存,必须要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否则茫茫大海财务人员如何去确定海底的扇贝有多少呢?

所有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且以纸质或电子版的形式分发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该部门负责年终盘点事宜的管理人员。

5.2.3财务部应提早做的准备

财务部除了上述第二点的准备工作,还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盘点是为了账实相符,但是账实相符的前提是账账相符。财务部应及时做好涉及物资入库、领用等账务处理,同时及时与仓库保管核对仓库明细账与财务会计的明细账或总账相符,如有差错及时查找出来。

(二)提前准备好盘点所需的各种表格等工具

在盘点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盘点表格、扫码器等盘点工具,财务部盘点参与人应做好财务部应准备的盘点工具。

(三)提早规划盘点过程的路线图

在盘点前,财务部盘点实际参与人应先到自己所负责监盘的仓库等地实际查看,熟悉仓库结构,货物堆码情况以及货物的转移流动情况等,征询仓库保管员等盘存的建议与意见,然后按照财务盘点原则拟定出具体的盘点路线图,避免出现临到盘存现场不知从何处下手的尴尬局面。在实地查看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仓库货物堆码混乱的,要向库管员提出要求,须在盘点前将货物按规定堆码整齐有序,对不配合库管员必要时可以将混乱的情况向库管员的上级进行反映。

5.2.4存货现场盘点的注意事项

在盘点的现场,财务人员要做好监督和主导作用,做到所有货物或物资全部盘点记入盘点表,同时又要注意房子重复盘点。

在盘点时,有可能出现库管员以各种理由提出将部分物资或货物不要记入盘点表要求,其理由不外乎就这几种:(1)其他个人或单位寄存的;(2)客户已经开票未提货;(3)供应商送货还没有来得及入库;(4)生产部刚生产出来的,还未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库管员的这种要求,作为现场监盘的财务人员,既要坚持原则也不要现场冲突,可以告诉对方:我们盘存是只要见到的物资或货物,都需要记录到盘存表,你反映的情况我也会记录到盘存表的,下来财务部会按规定处理你说的情况。

在做好防止货物或物资盘点遗漏的时,也要注意防止重复盘存,对于已经盘存的货物或物资做好适当或必要的标示。

在监盘的过程中,对于有保质期或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需要查看生产日期、货物是否出现腐烂变质等现象。同时,在盘点的过程中也要了解和注意查看是否有滞销的产品、呆料、残次料等情况。

生产现场或生产线上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也属于存货的盘点范畴,需要注意不要遗漏。

对于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在盘存过程中也记录在案;对于五五摊销、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也要进行盘点,对于已经损坏的数量要单独记录。

5.2.5固定资产盘点的注意事项

企业不一样,固定资产的多少与品类也不一样。固定资产的盘点,应按类别进行盘点。

对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盘点,主要注意对账固定资产卡片,查看是否有房屋建筑物的扯除、垮塌等情况的放生,同时也要注意是否有固定资产卡片上没有而新增的房屋建筑物。对于已经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建筑物要单独注明。

对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注意查看机器设备的铭牌是否与卡片一致,注意查看是否有报废停用的机器设备,注意查看是否有以维修的名义而自制的机器设备。

对于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盘点时要单独记录,事后查看租赁合同或协议、设备接受证明等资料。对于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查看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方接受证明等资料,必要时应进行函证或派人到承租方实地查看。

5.2.6库存现金和应收票据的盘点

库存现金的盘点在事前不应告诉出纳的具体日期,盘点时间一般选择在工作日的早上刚一上班的时间或接近下班的时间。盘点参与人,按照职务不相容的原则安排会计人员参加。

应收票据的盘点主要是对承兑汇票等的盘点。汇票的盘点除需要注意核对汇票的金额外,还要注意有无银行承兑汇票被换成商业承兑汇票、快到期的承兑汇票被换成时间更远的汇票、大银行承兑的汇票被换成小银行承兑的汇票等现象,注意核对汇票是否与备查簿登记的信息一致等。

5.2.7资产盘存发现盈亏的财税处理

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作出财务处理。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比如存货的盘盈,可能是供应商的送货,但是库房和财务上都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此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盈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

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无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五)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是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点也有相同点。相同点就是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注意申报表的调整。

(六)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没有合法增值税抵扣依据的情况),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七)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

1、申报管理得形式: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存货盘亏中属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可采用清单申报;其余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使用专项申报;分不清楚的,也使用专项申报。

2、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按公告规定准备。

5.2.8盘存工作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调

无论是外部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需要使用到盘存工作的成果,必要时他们也会参与到盘存监督中,因此在做盘存计划时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机构通报,如有可能共同参与监盘工作。

盘点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又直接事关财报的准确性,因此必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5.3 资产期末计量和预计负债

在年终时,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负债,有效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进行期末计量复核,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

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还是预计负债的确认,根据内控制度财务部或财务人员也不能单独完成或凭空而来,必须要经过企业一系列的内部控制程序。

前期进行的盘点和往来账清理工作为本阶段奠定了一定基础,在该阶段应充分前阶段的工作成果。

下面分会计科目进行分别说明:

5.3.1存货的期末计量

根据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可变现净值,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会计教科书都强调了“确凿证据”,实务中就是怎么取得这个证据。对于这个证据的取得,作为财务部可以充分利用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和专业性,财务部千万不要越俎代庖。对于专业技术性太强的存货,必要可以考虑邀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专业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市场售价可以由销售部门来提供或预估;原辅材料等的市场价格可以由采购部门来提供和预估。对于他们提供和预估的价格,需要他们提供必要的理由或依据。在有绩效考核的情况下,他们提供或预估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偏向或有利于他们各自的部门。财务部应在实地盘存的基础上,根据他们提供的市场价格或预估价格进行核对和复核,必要时邀请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各种通用商品的市场价格是比较容易获得,财务部门应经常登录行业性市场报价网站等,了解价格行情的走势情况。

在取得存货的市场售价或预估价格后,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考虑其变现税费,用市场销售价格或预估价格减去变现税费,就可以得到存货的变现净值了。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审批表,附上上述的基础资料,然后根据企业分级授权规定提请公司审批,根据审批的结果才进行账务处理。

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3.2金融资产的减值

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有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由于一项或多项事件的发生而出现减值。

判断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以下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七)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对金融资产的减值分以下类别进行判断:

1、应收款项

根据前期进行的往来账清理的成果,如果判断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所谓客观证据,就是在清理中发现、销售部门反馈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的信息,证明应收款项存在减值。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采用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即账龄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以下应收款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财务部应根据收集证据,按照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原则与标准,编制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审批表,然后根据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大小按照企业分级授权原则报有权签批的机构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表做账务处理。

2、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企业投资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管理,财务部应要求具体管理部门提供与其相关的证据。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按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确认其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认减值损失。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财务部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编制减值准备审批表

5.3.3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形式:成本法和权益法。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损益变动而变动,极限情况可能在账面上将其价值减记至0。对于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长期应收款”,也需要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等;因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义务,应当确认为当期损失。

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成本法仅适用于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虽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对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进行调整,但是对于母公司的个体报表如果出现了减值迹象还是应该进行减值测试的。所谓减值迹象,就是指控股的子公司出现了停产歇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况。

由于涉及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专业性比较强,必要时可以借助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

5.3.4固定资产等长期非金融资产的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长期非金融资产,在期末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5.3.5资产组的考虑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时资产组时,应当考虑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的资产组成。

资产组的认定,一般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认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3.6预计负债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于或有事项同时具备2个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1、可能产生的损失为很可能;

2、该损失属于现实义务。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含产品安全担保)、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对于或有事项被认定为预计负债的,财务人员必须在账务上进行处理,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仅作报表披露即可)。

对于预计负债的计量确认,可以根据性质分为常规性的和非常规性的。比如产品售后服务费的预计,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当年的产品销售额进行预计。对于非常规的,比如未决诉讼,可以征求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的意见。

5.3.7资产期末计量和预计负债确认的程序问题

由于资产期末计量和预计负债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年报的利润额,在很多人的眼中就是一个调节利润或所谓“盈余管理”的工具,被很多企业屡试不爽的使用。

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问题,一定要注意收集必要的依据,做出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有公司有权机构或授权的管理者代表签署意见文件,不可无依据或仅仅凭企业部分管理者口头意见做出账务处理。财务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向管理层提出意见或建议。

5.4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是会计年终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既关系到财报的准确性又关系到税务风险。前几篇讲的盘点、往来账清理和资产减值等都对税务处理起到基础作用的。

5.4.1 关注有关会计科目可能隐藏的税务风险

现在的财务人员几乎人人都知道年终时要关注一下“其他应收款”,因为大部分财务人员都记住了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那么,除开“其他应收款”外,是不是其他会计科目就不需要关注了吗?答案是:否!至少还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会计科目:

(一)存货科目的关注点

1、关注确保账实相符,根据盘点结果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和税务处理。尤其要避免存货的明细科目出现贷方余额。

2、关注“暂估入库”及后续情况

首先要关注截止12月31日货到票未到的“暂估入库”情况,在必要时进行备查登记,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仍然未收到发票的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关注存货盘亏的后续财税处理

对于在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盘亏,经企业按流程审批后应及时作出财税处理。税务方面需要关注两点:

增值税方面: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理,按规定办法计算损失金额,并按规定准备认定证据等。如下表:

存货损失

损失金额

认定证据

盘亏、丢失损失

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存货盘点表

存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关注存货成本结转的计价方式

如果会计核算的存货成本结转的计价方式与税务允许的方式存在差异的,需要注意后期计算所得税费用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5、关注存货中的未确认收入但已发出的情况

实务中,存在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或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等而发出的存货,对于这部分存货一定要注意会计和税务的区别,如果满足了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或视同销售)的情况,即便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继续在存货反映的,在税务方面也需要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二)应收款项科目的关注点

1、关注是否有因交易而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款项科目的情况。

2、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明细科目贷方余额。

3、关注往来账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坏账损失处理情况。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关注点

1、关注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折旧和后续计量方面的税会差异,做好备查登记,注意后期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影响等。

2、关注固定资产盘亏的后续财税处理情况。对于固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取得税法认可证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于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计算及证据规定如下:

固定资产损失

损失金额

认定证据

盘亏、丢失损失

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固定资产盘点表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应付款项的关注点

1、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收入挂在应付款下面的情况。应付款项也是税务稽查最喜欢检查或必查的科目,实务中有些企业收到了交易产生的货款不及时确认收入而将款项挂在应付款下面。

2、关注“预收账款”中预收定金、预收款等,是否存在货物已经发出的情况。在预收了部分货款(含定金)的情况下,只要货物一经发出,税务上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而会计上可能还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3、关注长期挂账未支付的情况。实务中,正常的应付款一般不会长期挂账,如有长期挂账未支付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4、关注挂在应付款下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的关注点

原来对于工资的实际支付的时间点确认是存在不同理解或争议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决了这个争议,统一规定凡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前实际发放的都可以计算为当年的实际支出。实务中,有一大部分企业是在次月发上月工资,还有中国人的传统一般会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等,因此如果12月应计提当月未发的工资和以前月度未计提的年终奖等,以保证次年发放当年可以税前扣除。

(六)关注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由于资产减值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金融业除外),而资产减值损失却要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在结账前必须关注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对于当期会计利润和纳税调整的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样如此。

5.4.2 核查有关税费计算是否有误或遗漏

年末结转前,应对本年度的各种税费进行一次梳理,检查有无计算错误、有误遗漏。对于常规税种,每月或每季度企业一般都会按时申报,但是对于一些不经常发生的税种却可能遗漏,比如印花税等。

5.4.3 正确区分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尤其是在会计准则更加国际趋同的情况下,因此在年末结账计算所得税前必须正确区分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分类登记,作为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基础资料。

5.4.4 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解释指出,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暂时性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有: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1、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存在税会差异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递减的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和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

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企业在未来期间应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和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构成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的两种情况:①直接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引起的递延所得税;②企业合并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3、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5.4.5 关注并适应税务管理改革,合理适用优惠政策并注意防范风险

税务部门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将原来诸多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大大的方便纳税人,但是纳税人也要同时注意到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原来的税务行政审批,至少可以通过审批把不合规或理解错误的税法适用阻挡在纳税申报之前,现在不再审批就减少该环节,如果对税法理解有误就可能造成错误的申报。同时,国家在最近密集出台了多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备案制还是优惠政策,都是对财务人员能力的考验,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关注税务管理改革和优惠政策,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为企业服务,同时做好税务风险把控,必要时可外聘税务师来帮助企业完成税务风险把控。

10个误区

误区一、本年度的进项税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认证抵扣,否则跨年了就不让认证抵扣了

会计说:

本年度的进项税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认证抵扣,否则跨年了就不让认证抵扣了。

分析:

看下税法规定: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本年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是必须在本年度内认定抵扣,而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就可以。此期限可以跨年。

误区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说:

曾听到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年度终了对于一些在税法上暂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在年末这个节点都必须要确认。比如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截止日期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

笔者不知道这个说法从何而来。且看相关规定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根据规定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误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会计说: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一下从1月到12月的销售额来看是否到认定标准。如果过了12月没有达到标准,从新的一个年度的一月重新开始累积。

分析: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四、12月份工资必须在12月发放否则不让税前扣除

会计说:

其他月份的工资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没有问题,但是税法规定12月的公司必须12月发放,否则税法不让税前扣除的。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五、发票不能跨年使用

会计说:

税法规定了发票跨年了就不让报销,因为一是不让使用跨年发票,二是不跨年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
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误区六、增值税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结转处理

会计说:

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对增值税年末处理做规定,所以年末不需要做这个处理。做不做没什么好处和也不会有什么坏处。

分析:

企业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如果增值税账务处理年结前不做结转,专栏帐的上年年末余额就会被系统自动带入次年的年初余额,数据累计会越来越大,且此数据也无实质意义,同时对清晰的财务核算带来不便。当然此处不是硬性规定,只出处于核算角度出发考虑的。“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要结平各明细科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是否结转根据自己自身账务处理规定和习惯,但是结转对账务处理核算清晰对有一定好处。

误区七、12月份不能给企业个人投资者借款

会计说:

12月这个月一定不能有给老板借钱,因为税法规定只要给老板借钱,那就要缴纳个税。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且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二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关于企业给个人投资者借款问题,需要从税法的条文,到借款的行为实质,到借款的税法层面是否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要件几个方面考量。企业不能自己将税法条文束缚企业。

误区八、12月份的公司员工入职和离职和财务没有关系

会计说:

我们会计只要做好账务就行了,至于什么离职和入账那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我们财务不需要考虑那么多。

分析:

关于公司员工离职和辞职是否全是人力资源部考虑的事情呢?以下列举相关税法条文对企业人数的规定分析财务处理也需要关注年底的离职辞职。(因篇幅所限,以下只是例举一些政策。类似相关规定请自行查阅)

1、 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 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关于小微企业人数的限制,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具体规定。

3、 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其他(其他涉及对企业人数需要有条件的,也需要考虑)

所以综上所列,12月员工的入职离职,需要人力资源和财务部做一个全局性的,通盘的考量。根据经济效率,工作效率,以及财税考量多个角度去审视此问题。而不能认为这个跟财税处理没有任何关系。

误区九、年末盘点,对存货盘亏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没有管理措施

会计说:

年末盘点就是一个例行完成的任务,把东西盘点清楚了,核对清楚了就行。其他的盘亏原因查找,进项税额转出直接根据总数乘以一个适用税率转出就行。没那么复杂。

分析:

年末企业对需要对存货进行盘点,那么对盘点出现的问题。管理上需要找到解决办法,会计上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进行,税务上也需要对盘点结果进行分别处理。实务中对于盘点就是完成一项例行的任务,至于盘点后的原因分析以及进项税额转出管理存在错误的认识。那么对于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有效管理呢?

1、 制定盘点管理制度,对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也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便规范企业的进项转出行为。对于盘盈与盘亏,必须先查明原因,然后再分别依法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对于存货盘亏中,属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常损失”范围的,应当进行进项转出,不属于“非常损失”范围的,则不应转出;

3、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对存货盘亏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一律按照17%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是财务人员可能疏于对税法学习,二是财务人员对此的错误认识。进项税额转出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A. 因此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区分不同的货物不同适用税率。进项转出要分商品类别、分税率、分情况计算转出额。农产品按13%转出进项税,一般商品则转出17%进项税。如果有情况表明,该批货物并未抵扣进项税,或者抵扣的税率是3%,则应按照实际抵扣的税率计算转出额。

B. 考虑实际是否抵扣了进项税,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抵扣多少、转出多少的原则。

C. 注意学习相关税法条文,并制定企业进项转出风险提示点。

D. 及时做好进项转出的资料并进行档案管理,以备税局核查。

误区十、年末核对往来账款,只关注“应收账款”相关科目

会计说:

年末应收账款肯定要核对的,对外的肯定要核对清楚哈。至于其他应收款核对个总数就行了。多数是内部借支,错了错不到哪里去。不会有什么大事。

分析:

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一向很重视,有管理制度,有管理责任人,有KPI考评。年底更是对这块很重视。各家企业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经验。但是往往对其他应收重视的成都不够。甚至忽视了其他应收账款的管理和税务风险。企业只是关注应收账款,忽视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可能出现“后院着火”的尴尬境地。

1、其他应收款管理: 

企业因管理需要一般都在内部借款。比如部门备用金性质借款,比如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代垫往来性质,比如临时性借款(入差旅费等),比如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企业对这些借款一是也需要制定管理制度,二是平时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及借款单据核销管理。三是年度也要对其他应收款核对。对不同性质的借款按税务上存在的风险分别针对性进行管理。

2、其他应收款税务风险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于其他应收款,一直也是税局稽查部门重点关注点和突破口。所以企业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做好“其他应收款”税务管控。

借款年终需要还

2015年要走了,2016年要来了,财税人员最忙的季节来了,小编特意整理年终结算需要做的几件事情,仅供参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实务分析

1、个人股东及其他借款投资者个人向企业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

上述文件强调,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

二是借款期限,有文件规定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有文件规定为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上述文件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有个别的地方给予明确,如广西地税答疑“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按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

建议:实务操作中,需要查看当地的文件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如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两个条件都满足。

2、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超期未归还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该员工,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属于对该员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个人股东或员工借“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从企业借款买不动产给企业使用应计征个税

若借款购买不动产并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企业投资者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稽查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到某金属制品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年末数存在个人借款长期不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人员通过询问以及对其他应收明细账核实,原来该企业员工张某2014年2月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1.5万元购置汽车,所有权登记于张某名下,至今未向公司归还借款。对此,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张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并依法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是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员工向企业购买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

案情简介: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东借款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为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最终,稽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的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案例

【案例】股东借款未归还被判缴纳个税,冤死了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义炳,被上诉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博皓公司(原黄山市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博皓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七)项第3目的决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博皓公司借款给投资者,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三名投资者的借款虽然有归还的事实,但显已超出该纳税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博皓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其补扣、补缴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二条第(七)项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皓公司承担。

宣判后,博皓公司不服,上诉称:
1、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投资者借款归还后,借款人已属不得者,在借款人还款后仍然按借款数额征收借款者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错误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没有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多少时间内还款,稽查时已确认三个投资者还清了所有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博皓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博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银行支付凭证。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答辩称: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该事实博皓公司在庭审中都予以认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博皓公司借给股东870万元,在2011年末都未归还,此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因此上述借款应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
2、答辩人在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遂进行立案稽查,处理程序合法。
3、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要求博皓公司限期补扣补缴的行政处理有法律依据。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事实方面的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企业基本信息,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5、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6、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
7、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程序方面的证据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3、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询问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7、稽查意见反馈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
9、税务稽查报告,
10、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稽查局审理纪要,
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黄山市地税局审理纪要,
1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1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5、《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6、《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以上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案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辩理由与一审无异。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该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博皓公司股东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博皓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决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意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正确,博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唐勇明

审 判 员汪文捷

代理审判员倪华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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